User Tools



社會世界的現象學 / Schutz (1967, 1991.trans)

Citation -

  • Schutz, A.(1991)。社會世界的現象學(The phenomenology of social world)(盧嵐蘭譯)。台北:桂冠。
  • Schtuz, A. (1967).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Keyword -

  • 接受韋伯對社會學研究的基本立場
    • 社會科學需價值中立
    • 方法學為個體取向
    • 透過理型(ideal type)才能解釋社會現象
    • 透過解釋個體意向中的主觀意義,才能瞭解並解釋社會現象
  • 韋伯的批評
    • 只分析到自認為不可分析的基本元素就停止,但其下仍有許多高度複雜的問題
  • Schutz 的解決之道

意義

  • 韋伯: [社會意義]: 社會世界的「意義」是互為主觀性(intersubjectivility)的意義。
  • Schutz
    • [意義的本質]: 是自我看待經驗的方式。(p.79)。 「反省的注意會挑出以備經歷過的經驗,並使之成為有意義的。(p.81)」
    • [區分個人與社會意義]: 進一步分析由個人意義到社會意義,即主觀意義到客觀意義中間的複雜性。

區別:主觀意義與客觀意義

韋伯(Max Weber)架構:

  • 某人(I)自己行動的意向意義是主觀意義。
    • 此主觀意義不可能經過觀察或對動機的瞭解而發現。
  • 他人(O)觀察某人(I)的外在行動,以理解(I)行動的意義,為客觀意義
    • 他人(O)可以跟據本身經驗為基礎,來詮釋(I)的外在行動,理解行動的意義
    • 他人(O)可以跟據某理型架構為基礎,來詮釋(I)的外在行動,理解行動的意義

Schutz 進一步發展:

  • 不同的他人(O)所詮釋(I)外在行動所得的意義,並不相同。
  • 他人對(I)行動所掌握的意義,最多只能趨近其意向意義,絕不可能掌握到意義本身。
  • 「但是我們可以透過記號、他人人為產物、以及對他人生命體的體驗,逐漸對他人的主觀意義進行想像。詮釋者設身處地地站在他人的立場,想像自己正在選擇記號與使用記號。他以一種詮釋自己的方式詮釋他人的主觀意義。而詮釋者所體驗到的他人產物、記號等都是對他人主觀意義做出詮釋的根據和證明。」 (焦永剛, 1998)
  • 知道(I)的主觀意義,詮釋者(O)能在心中同步或接近同步的重構(I)經驗生產的意義脈絡以及各種行為可能。

客觀意義

Schutz 解析兩種客觀意義(p.30-):

  1. 多元的客觀意義:
    • (p.30)對外在世界說明詮釋自身經驗。
    • (p.31)對共同的外在世界賦予各自的意義:共同的外在世界現象,對所有人而言都是相同的;所以一個人對世界賦予意義的行為,會指向另一個人對世界賦予意義的行為。因此,意義被建構為一個互為主體的(intersubjective)現象。
    • (p.34)就意向性而言:客觀意義的意向性在賦予意義的意識上:
      • 世界:「是一個只有此刻才被構成,並在自我的意識流中不斷被更新的世界…是在每一刹那生滅交替的世界…是一個不斷生成的世界。由於世界是不斷被構成的,所以不可能是完整的,因而永遠處於形成的過程中。」
  2. 理想客體性(ideal objectivities)意義:
    • (p.31)如2×2=4 表式具有一客觀意義。他不受使用者心中看法的影響。
    • (p.32)理想客體性形成了表達、語言系統、藝術、科學,以及神話等意義內容。…這種詮釋均預設了使用「詮釋基模」。
    • 就意向性而言:客觀意義的意向性在該意義上:意義是已被建構的。

理解他我的主觀意義

他我(other self)

理解他我主觀意義的假定前提:

  • 「他我」是存在的。「要瞭解他人存在,必須先預設另一個自我存在(p.18)」
  • 「他我」是可被知的

理解他我主觀意義的限制:

  • 我所經由觀察他人外在行為所獲得的意義,不等於他人行動的主觀意義。
  • 「外在世界中的意義客體化(objectification),都只是客體製造者,或行動者意向意義的指標(indication)」

表達領域

Schuzt認為,表達領域(field of expression)(p.19)有兩種意思: - 第一類表達:外顯行為可用作為一種內在主觀經驗的指標。[根據是否有指標判斷是否為表達][外在表達] - 第二類表達:藉由特定行為,企圖表達某些事物。[根據是否有意圖判斷為是否為表達]

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

Weber 區分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p.21-22):

  • 觀察瞭解:對既有行為之主觀意義(subjective meaning)的直接觀察瞭解。
  • 動機瞭解:根據動機,即,瞭解促使他在此時此情境作這樣行為的因素。……是透過置行為於一個可理解的與較完整的意義脈絡內而形成(的瞭解)。……特定行為被至於一種可瞭解的動機序列(sequence of motivation)裡,這種瞭解可以視為一種對行為實際過程的說明(explanation)。對重視行動主觀意義的科學而言,說明需要在可詮釋的,以及可瞭解的行動實際過程,掌握住一種意義[情]結(complex of meaning)。

Schutz 的批判(p.23-28):

  • 觀察理解需要將觀察對象置於一客觀意義脈絡中。並且此客觀意義脈絡並不等於行動者自己的主觀意義脈絡,因此觀察者所理解的意義並不必定等同於被觀察者的主觀意義。
  • Weber 所稱之動機瞭解並無法比觀察瞭解找到更多動機資料,觀察者並無法有瞭解被觀察者動機的起點。
  • 所有觀察瞭解都可以轉換成為動機瞭解,形成尋找動機的無限追尋。

Schutz 對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的重新定義(p.28-29):

  • 觀察瞭解:在日常生活中,經過觀察、參與、直接經驗、看到實際的情形(in the mode of actuality)。「觀察瞭解著重於行動發生的當時,我們會在行動者的身旁,分享他的呈現,並在經驗上參與他的每個行動過程。」
  • 動機瞭解:對遙遠的同時代人、前人、以及某些後人世界中的行動進行瞭解。此種瞭解並不針對進行中的行動,而針對以完成的行為(過去、現在、未來完成式)。動機瞭解是以一己成立的客觀意義為基礎,而客觀意義又是主觀意義存在的指標;因此動機瞭解可以獲得科學所需的清晰性與精確性。

行動,行為,社會行動

韋伯對行動(action)、行為(behavior),與社會行動的定義:

  • 行動的五個層次:
    1. 行動
    2. 社會行動(意識到他人存在)
    3. 瞭解、詮釋他人行動意義
    4. 指向他人行為的社會行動
    5. 詮釋社會行為
  • 行動:行動(action)是對行動者有意義的,而行為(behavior)是不需具備意義的。(p.15[e])
  • 社會行動:有他人存在,以他人為基礎的行動。(p.12-13)

行為個體考慮到他人行為,將自己的行為指向他人的行為

過程,並對行為賦予主觀意義……「行動」涵蓋行為個體賦予主
觀意義的所有人類行為。在此,行動可能是外顯的、純粹內在
的、或主觀的;它可能是由情境內的積極干預所構成,或由避免
干預而形成,也可能是情境中被動的順從。

Schutz 認為不論行動或行為、自我或對他人,都是具有意義的。這些意義可能是行動者自己賦予的,或是觀察者或他人賦予的,或是兩者兼具。沒有意義的行為極少。Schutz 認為 Weber 在此所說得意義,實際上指的是行動的「動機、目地」,而非意義。 Schutz 認為以意義區分行動與行為是無作用的(p.17)。

行動(action):區分自我與他人、完成與否

Schutz: (p.38):

self other
action:行動: 發生在內在時間意識中(duration-immanent enactment)
處於動作狀態的,當下直接的(actio) other's actio
已經完成的,在經驗中的行動(actum) other's actum
act:行為[動作]: 執行後的結果(duration-transcendent enactedness)

行為(Behavior)

  • 6. 對動作賦予意義: 認為行為也是有意義的。區分行為(behavior)與行動(action)在於是否具有主動自發性。
    • Schutz: 行為是一種意識的經驗,透過自發[活動]而賦予意義(p.64)。
      Behavior is “an experience of consciousness that bestows meaning through spontaneous Activity.”(p.55-6[e])
      • 抱持態度(attitude-taking):由於抱持某種態度,使得自己能將行為從過去其他的經驗中區別出來。(p.65a)
      • 行為是[由其他經驗中以自發活動的初始意向所區分出來的一系列經驗所組成的]。(p.65b)
      • 經驗的意義就是「詮釋架構(frame of interpretation)」。並在這個架構下視經驗為行為。(p.65b)

區別行動與行為(behavior)

區別行動與動作(act)

  • in 行動的概念:計畫和預想:行動具有對未來的預想與計畫。[動作]則不必然。
    • 行動是計畫[動作]的執行(p.69d) | action is the execution of a projected act(p.61b[e]).
    • 行動是被計畫的行為(p.71b) | action as projected behavior.(p.62b[e])
    • 因此,行動的意義(meaning)[意向性指向的未來]都是與行動對應的計畫動作(projected act)(p.70a)。

行動、計畫、預想

(Ch.2, 9. p.65-)

社會世界的結構

Schutz 根據人與他我的互動的情境類型,區分四種社會世界: - 此時此地的直接經驗世界 - 同時代人的世界 - 前人的世界 - 後人的世界

  • 直接經驗世界是一種面對面情境。我與他人皆處在能直接經驗的時空條件下。
    • 汝-導向(Thou-orientation),察覺他人存在,並假定對象是另一個我。
    • 透過直接的共同經驗,在彼此的互動經歷中,建立「我群關係」,構成「互為主體性」的世界。
    • 我群關係是具體的、個殊的。
  • 同時代的他人,是指我知道他與我在相同時間存在,但並無直接經驗的對象。我只能借助過去的直接經驗,間接的瞭解對象。
    • 他人導向()。
    • 是一種推論。「對同時代的人只是一種推論與推演,它本質上並未指涉個人,也未涉及構成經驗的主觀網路,從基本性質上看,這種認識只位於客觀的意義脈絡內。」
    • 是一種由經驗綜合的個人理型(personal ideal type)。
  • 前人世界是指,在我出生前就存在、已經結束的、已經固定的。只能單向存取的關係。
  • 後人世界是指,未來、未決定的。

Ch1. 韋伯方法論的基本概念

1. 問題說明:韋伯對行動:「行動/行為」、意義:「主觀意義/客觀意義」、瞭解:「直接瞭解/間接瞭解」的區分不明。


2. 韋伯的意義行動(meaningful action)

  • 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是韋伯解釋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韋伯定義「行動(action)」為「賦加主觀意義的行為(behavior)」。(p.12)
  • 而韋伯的具意義行為,實際上是理性行為(rational behavior),以及「指向個體之目標體系的行為[分立的個人目標系統導向行為(behavior oriented to a system of discrete individual ends)]」(p.16)
  • Schutz 反對以有意義與否區分行動與行為。Schutz 認為可經驗的都是有意義的。

3. 他我的預存性與瞭解主觀意義的設準(the pregivenness of the Alter Ego and the postulate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Subjective Meaning)

  • 為了詮釋他人行為,需預設他我意義的存在(the meaningful existence of the other self)。(p.17)(p.19[e])
  • 他人的主觀意義,不等於我人從外在觀察他人外在行為所獲得的意義。(p.17-9)
  • 他人的外在行為,是一意向意義的指標;是一表達領域。(p.19-)
  • 韋伯將對區分兩種: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 (see 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

4. 對韋伯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的批判 (see 觀察瞭解與動機瞭解)


5. 主觀意義與客觀意義(p.29-36)


6. 對動作賦予意義

構成過程的分析–「對[動作(act)]賦予意義」概念之澄清 (p.38-43[e])

  • 區分已完成與進行中的「行動(action)」:(p.39b[e])
    • 已被構成的實行(act, Handlung),已完成的產物,一客觀性(Objectivity)。|進行中的行動(action in progress, actio)| 存在的經驗(existing experience)
    • 正在被構成的實行(act, Handlung),一過程,事件的進展過程。|已完成的行動(finished and constituted action, actum)| 現在的經驗(present experience)
    • 其他行動
      • 預定的行動(intended action) | 未來的經驗(future experience)
      • 已結束的行動(terminated, completed act) | 已結束的經驗(terminated experience); 在記憶中所見(contemplate in memory)
  • 我只能根據他人外在活動判斷其行動意向:(p.39c[e])
    • 他人已完成的行動對我而言是外在世界的事件
      • 他人已完成的行動:可能由他的身體移動(movement),或改變外在世界所產生的身體移動
      • 我們視這些移動與改變,為他人意識經驗的指標
    • 不論這些行動是進行中的(actio)或是已完成的(actum),我都只能根據我的雙眼、或客觀性動作(act-objectivity)產物實行的結果判斷。
  • (p.39d-[e])
    • 因此活動總是被演示的(enacted)且能被視為與活動主體與其經驗相獨立的。
    • 每一個[動作](act)都預先假定一個行動(action),但這不是說每個行動都必然涉及動作。
    • 行動是「主體內的(subject-bound)」,動作是不需具名的。
  • 韋伯所定義的行動包含行動者的內在行為或活動(p.40d[e])
  • 區分行動(action)與行為(behavior):(p.39)(p.40e-41b[e])
    • 自願與否: 因此韋伯會將行動定義為有意義的行為,此處的「意義(meaning)」,是由決策、自由行動所構成。
    • 有意識與否: 如何獲知意識中有關行為的意義是困難的。
行動(action) 行為(behavior)
自願性(voluntary) 自動性(automatic)
有意識的(conscious) 無意識的(unconscious)或是[反射]的(reactive)
  • 賦予意義(p.41c-42b[e])
    • 行為(behavior)之所以能從其他生活經驗(lived experience)中被區分出來,因為
      • [預設有自我]: 行為是預設了自我(Ego)的活動(此段我翻譯出的意思與中譯本完全不同)。而行為(behavior)的意義是建立在自我有了連續不斷的認定或立場的行為(Act)上。
      • [由經驗中挑選出]: 然而,我也可以認定那些不具主動性(activity)的經驗是有意義的。我從經驗中挑選(select out)出我所注意到的,而覺察到其意義。時時刻刻,我能在自我的意識流動中意識到身體狀態、知覺、認定行為(attitude-taking Act)、與情感狀態。
    • [定義]: 將某些經驗從蒙昧的生活經驗中選出,稱為被分立的經驗(discrete experience),便是所謂的「賦予意義」。
    • [意義之再說明]:
      • 「賦予」一詞只是個隱喻。「意義」並非在經驗上賦予一新的經驗,也非對經驗作一語言描述。
      • 「意義」是一種引領個體凝視自身經驗中一點(item)的某種方法。
        • 經驗中的一點(item),是被反省行為(reflexive Act)所挑選與分立出來的。
        • 因此,行為(behavior)不可能與意識經驗無關,也不可能不具有意義。
    • 區分行為是否具有意義的困難,潛藏在語言之中。語言將注意到的經驗實體化(hypostatize)為行為,並將注意的方法實體化為意義。

Ch2. 意識流內意義經驗的構成

7. 內在綿延的現象:記憶與再生

初級記憶, 次級記憶, Husserl, James

Husserl更區分記得為初始記得(primary remembrance)與次級記得(second remembrance);或是說,留存與回想:

  • 初始記得(primary remembrance): 存留(retention), 已意識後(after-consciousness): 當下的,對現在的認識。「我認識到。」
  • 次級記得(second remembrance): 回想(recollection), 再現(reproduction): 再度被構成的。「我記得。」

[此二分法與William James 提出的初級記憶(primary memory)與次級記憶(second memory)比較。W. James 的記憶分類概念在後來認知心理學記憶研究中,進一步發展成為短期記憶或工作記憶,與長期記憶的分別。參照心理學對記憶相關研究。]

但Husserl與James以降實徵心理學對記憶進行初級次級分類,不同之處在於,Husserl 傾向對這兩種記憶的分野有著「當下瞭解」與「再次記得」的區分,而在實徵記憶研究中並未有這種區分。對Husserl而言,他的初級次級分野,也區分了「對象」與「時間對象」在何處被建構:

  • 初始記得-留存(retention):
    • 「In the case of the perception of a temporal Object (it makes no difference to the present observation whether we take an immanent or transcendent Object), the perception always terminates in a now-apprehension, in a perception in the sense of a positing-as-now. During the perception of motion there takes place moment by moment, a “comprehension-as-now”; constituted therein is the now actual phase of the motion itself. But this now-apprehension is, as it were, the nucleus of a comet's tail of retentions, referring to the earlier now-points of the motion. If perception no longer occurs… no new phase is joined to the last phase; rather we have a mere phase of fresh memory, to this is again joined another such and so on. There continually takes place, thereby, a shoving back into the past. The same complex continuously undergoes a modification until it disappears, for hand in hand with the modification goes a diminution which finally ends in imperceptibility.(p.48[e])」
      「在[覺察時間性對象時]([不論是觀察內在的或是超越的對象]),知覺總是[完成]於[當下理解]中,也就是[定位為當下]的知覺。在[動態的]知覺過程裡,每一刻均有『對[當下]的瞭解』,因此構成[動態]中的[當下現在]階段。而這個[當下理解],是留存的核心,指涉著剛才之前的現在。然而如果知覺不再發生…則無新的階段可以連接於前一階段;因此我們所擁有的只是一段新鮮的記憶,並和其他記憶連在一起。[因此],會不斷地回溯過去。同樣[情結]不斷地[歷經]修改,直到消失,因為在逐次的修改中,會造成[衰減]而最後終止於[無可知覺性]。」(p.56)
  • 次級記得-回想(recollection):
    • 「Only in recollection can I have repeated an identical temporal object. I can also verify in recollection that what is perceived is the same as that which is subsequently recollected. This takes place in the simple remembrance, “I have perceived that,” and in the recollection of the second level, “I have a memory of that.”(p.49[e])」
      「只有在[回想中],我才能重複[特定的時間性對象],我也能檢證在[回想]裡的[覺察之物]都是相同的。『我已[覺察]到它』是發生在單純的[記得]中,而『我記得它』則是發生在[第二層]的回憶中。(p.58)」

生活經驗, 留存, 回想

Husserl 揭櫫的歷程是,由生活經驗(lived experience),到留存(retention),到回想(recollection):

  • 生活經驗(lived experience)
    • 經驗是不能被完全覺察的
    • 區分生活經驗中的前經驗存有(pre-expirical being)與現象存有(being as phenomena)
前經驗存有 現象存有
先於反省性注意 於反省性注意之後
未分化、未區別的經驗 已分化、區別、各自單獨的(discrete)的經驗
時間連續綿延的 已成為過去的
未構成的經驗 已構成的經驗
  • 「經過刻意的注意與理解,會使經驗具有一種新的存有形式。它被「分化」、「凸顯」,分化的行為就是理解的行為,因此分化即是被理解,成為注意的對象。」(p.58-59)

8. Husserl 之賦予意義的經驗以及行為的概念


9. 行動的概念:計畫和預想

  • 每個行動都是一種指向未來的自發性活動。
  • 區別行動(action)與行為(behavior)
    • 行動是計畫行為([實行])的執行(p.69d) | action is the execution of a projected act(p.61b[e]).
    • 行動是被計畫的行為(p.71b) | action as projected behavior.(p.62b[e])
    • 因此,行動的意義(meaning)[意向性指向的未來]都是與行動對應的計畫行為(projected act)(p.70a)。
  • 預想(protention): Husserl 認為預想是一種指向未來,未來導向(future-directed)的
    • Husserl: 每一個原始的構成過程,都是由預想激發的…預想構成並截斷出現的部份,以便使之實現。
    • 預期(anticipatin): 將預想再呈現
  • 計畫(project)
    • 海德格:行動必然有計畫性質。但行動計畫與實際行動無關,每一個行動計畫都是行動幻想,也就是對自發活動的幻想。(p.68)
    • 被計劃的是實行(act, Handlung);只有實行才能被計劃,只有實行才能被幻想描繪出來。
    • 實行(act)是行動(action)的目標;
    • 以行動達成實行(p.68d)。
    • 計畫只存在於反省性思考,而不在直接經驗或自發性[活動]中。(p.69c)
  • 理性行動或目的行動(p.70)
  • 行動統整性(p.71) | unity of an action(p.62)

10. 意識的行動及其證明


11. 志願性行動以及選擇的問題


12. 意義的本質

  • 經驗本身不具有意義。只有在經驗被反省地掌握時,才具有意義。
  • 意義:是自我看待經驗的方式。(p.79)
  • (反省的)注意自身過往經驗的若干片段,使之變得清楚明確:成為有意義的。「反省的注意會挑出以備經歷過的經驗,並使之成為有意義的。(p.81)」
    • 指向經驗的意向回顧是具有自發主動性的。(p.81)

13. 意義概念的擴展:意義的注意修改


14. 意義概念的進一步延伸:經驗輪廓:意義脈絡與經驗脈絡


15. 經驗世界的建構及其在基模下的組織


16. 經驗基模即詮釋基模:自我說明與詮釋:問題與興趣


17. 動機脈絡即意義脈絡:目的動機


18. 動機脈絡即意義脈絡:原因動機

Ch3. 互為主體之了解的理論基礎

19. 自然知覺中「他我」的一般主題

  • 世界概念必須以「每個人」及「他人」概念為基礎。
  • 自我的意向意義決不可能等於他人主觀的意象意義,但這並不否定了解他人經驗的可能性,而是強調「我賦予在你的經驗上的意義,絕對不會和你詮釋自己經驗時的意義絲毫不差。」
傾聽者注意到說話者正在表達特定的主觀經驗,這種意思相當於注意他們,
但傾聽者本身並無經歷過這些經驗-- 他們的知覺是外在的,而非內在的。
(p. 118)
  • 人透過記號,掌握了解他人主觀知識。
    • 人透過注意他人的「行動過程」,並詮釋這些知覺為「他人身體」,並認為它們與「他人意識」有關。
    • 他人的行動過程,也是一種記號。
身體動作不僅被視為具體的事件,而且還是他人擁有特定經驗的記號,他人透過這些動作而從事表達。而由於
我對他人身體動作的知覺,我的意象會直指這些動作背後隱藏與蘊涵的經驗。

20. 他人意識流和我的意識流同步發生

  • 人能理解他人的意向行為。
    • 此一理解行為逐步發生,並產生於一高層次的綜合內。
    • 這就是max_weber所謂的觀察的瞭解;它相對於動機的瞭解。
  • 這種理解並非僅於觀察直接體驗的行為,也能透過想像一些歷史人物的心靈,將之放在與我擬似同步的情境中,並經由他們的著作、音樂、藝術,而產生觀察的瞭解。這是我們處理社會世界各種領域瞭解的方法。(p.121)
  • 人只能掌握(建構/組織)部份他人的意義脈絡,因此無法觀照其完整性,永遠只是「詮釋的觀點」。
我們的不同還在於:當我認識你的經驗片段時,事實上我是在自己的意義脈絡內,重新組織我所看到的...(p.123)

21. 「瞭解他人」觀念的模糊性

  • 瞭解他人,可能指:
    • 他我的意向行為。即,我對你的經驗。
    • 針對「你的」主觀經驗。
  • 定義「瞭解」
    • 瞭解(understanding)是意義關聯(correlative to meaning)
    • 詮釋自己主觀經驗的所有意向行為,都可稱之為瞭解的行為(acts of understanding)
  • 「瞭解他人」包含有:
    • 注意到他人的外在事件、動作表現
    • 注意到他人的身體變化。這些變化被解釋為具有生命或意識,但未進一步形成行動。
    • 注意到他人自己的經驗。「這個人事否根據他過去的計畫,而自發地行為?其計畫為何?其目的為何?其動機為何?」
    • 注意符號的型態
    • 注意符號本身的意義
    • 視符號為他人主觀經驗的指標

22. 真正互為主體之瞭解的性質

(想像自己為他人。)


23. 表達性動作和表達性行為


24. 記號與記號體系

Note

翻譯

盧嵐蘭版有關行動與行為的翻譯,英文有四種,德文(至少)有五到六種不同表徵的方式,到中文只剩兩種;到了閱讀對行為行動區別的段論時,是會鬼打牆的。由於最原始的語文是德文,我不懂。我對照的是英文本,由於Schutz本人後期的研究書寫都是英文,因此翻譯者從後期的英文寫作中找到許多Schutz在表達概念時使用的語彙,因此英文本詞彙的可信度應該很高。為了分別這些詞彙,我自己整理如下:

英文原文 中文(盧嵐蘭)
behavior 行為 行為
act 行為 動作
Act(Akte) 行為 行為
act(handeln)(v.) 行為 實行
action(n.) 行動 行動
action(Handeln, Handlung)(n.) 行動 執行

References

  • Schutz, A.(1991)。社會世界的現象學(The phenomenology of social world)(盧嵐蘭譯)。台北:桂冠。
  • 焦永剛(1998)。社會世界的現象學。在謝立中編著,西方社會學名著提要(頁70-87)。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Metadata

file link - Google Schlo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