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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版權]

版權(copyright)一詞源於1710年英國的「版權法案」 (Statute of Anne)。然而, 當時所謂「版權」的內涵仍不明確,現代意義的版權,乃是建立於此後作者對著作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日趨強固的歷史發展之上。1)


在16世紀的英國,書籍的規範有兩套平行的制度,一是王權授予的專利 (patent),另一是由倫敦書商與印刷行會(Stationer's Company)的條例進行管理的制度。行會對書籍的獨占權同樣來自於王權,以登記制度進行管理。書籍只要經由行會登記,登記者便擁有印刷該書的永久權利,可以繼承、出售,也可以共同持有。只有行會成員,也就是書商和印刷商,才能擁有對書籍「版本」(copy)的獨佔權。在這種登記制度中,作者對其作品擁有的權利,僅限於手稿的金錢價格,就如同擁有一隻表或一座鐘一樣,一旦出售或讓渡,著作便與作者無關。雖然這種登記制度促成行會成員擁有文本的永久產權,但王權授權行會的目的與產權無涉,而主要在建立書籍的查禁制度。2)


當英國內戰時期,賦予行會文本獨占權的星法院(Star Chamber)在1641年遭到廢除之後,書籍的管理與查禁制度也隨之崩潰,出版市場陷入混亂,任何人均可出版任何書籍與刊物。為了恢復出版市場的秩序,國會於1642年下令書籍出版需有作者的同意。但國會此舉目的不在授予作者對其著作的權利,而在於確立作者和印刷商對非法書籍所需負的責任。然而,此詔令並未發揮預期的功效。因此,1662年再度立法,規定書籍的出版,必需經由當局認證,目的在檢查、控制印刷出版。但此法案招致對書籍檢查與行會壟斷的質疑。如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便反對針對書籍進行出版前檢查,因為若有違法,出版後經司法處理便已足夠。他也擔心此法會導致「無知又懶散」的書商對著作的壟斷。在此法案於1695年自動失放之後,英國政府便面對要如何才能在確保書籍檢查,與維護行會成員對文本的權利之外,又兼能打破行會壟斷印刷的問題。在倫敦書商向國會多次請願之後,終於在l710年促成版權法案的通過。3)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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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謝柏暉(2012)。譯者序。載於書籍的秩序:歐洲的讀者、作者與圖書館(14-18世紀)。頁XI-XX。台北市:聯經。